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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一环卫工上班去世无法认定工伤 因事发不在岗kaiyun

时间:2023-11-03 22:53:13 文章作者:小编 点击:

  kaiyun王女士的父亲是一位环卫工人,一年前在工作时间突发“脑干出血”去世,家属认为,这是由于连续两个月每天连上16个小时班后导致的,属于工伤。

  王女士的父亲64岁,去做环卫工属于是发挥余热,顺便照顾同为环卫工的叔叔,每个月是1650元工资。

  根据王女士介绍,虽然环卫中心是双班换岗,但因为缺人,父亲一直上的是双岗,平时早上4点多就要起床吃饭干活,晚上9点左右才能回家。

  事发当天,父亲照常在外面干活,但晚上8点多,父亲突然联系了小女儿,也就是王女士的妹妹,说自己身体不舒服,要过去找她。

  事后,环卫中心表示,王女士的父亲事发时不在工作岗位上,而且经过他们了解,对方有病史,此事故不属于工伤。

  至于工作16小时的事情,这是不存在的,工人都有两班进行换岗的,不过对于换班时间,并没有做出答复。

  王女士父亲之前就是环卫中心的环卫工人,中心也给他买了保险,但这件事保险拒赔,王女士也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和申请仲裁,但被工作人员告知父亲签署的是《劳务协议》,无法申请。

  可以说,王女士的描述和环卫中心的情况是有出入的,环卫工人和其他劳动者都是一样的,按劳动法第三十六条,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

  而王女士却说父亲连续两个月工作了16个小时,如果真是这样kaiyun,别说是有老年病的人群,就算是年轻力壮的小伙子,也不见得能承受。所以这是一个需要搞清楚的问题,因为类似的悲剧不应该再次发生。

  其次就是王女士父亲事发的时间和地点问题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的,应当视同工伤。

  在固定区域内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kaiyun,当突发身体不适时,王某选择回家休息,符合常理,无不当之处。王某突发不适、回家kaiyun、求医、死亡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,难以排除身体不适与猝死之间的关联性,符合法定的视同工伤情形。

  最后就是《劳动协议》的问题,虽然王某和环卫中心属于劳务协议,而且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,但实际上并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,那么超龄农民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,依然会被认定为工伤,所以《劳务协议》不影响工伤认定。

  总而言之,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年的时间,但始终没有协商出一个结果,这还是说不过去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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